2016年10月24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利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1民初142号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上诉人李某利上诉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胜利损失202725.04元;
二、驳回原告李胜利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9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15122元,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7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至2016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一审耗时【25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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