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股票代码:00220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云01民初1562号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上诉人赵某上诉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40元;
二、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啸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104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0年3月2日计算至2010年4月20日);
三、驳回原告赵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3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147.39元,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至2017年3月27日作出判决,一审耗时【19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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