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条件:
在2014年04月22日至2017年04月08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2017年 12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佳电股份调增 2013 年度利润总额 158,437,287.54 元,调增 2014 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 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 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佳电股份2013 年度至 2015 年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组织、策划佳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电股份2013 年度、2014 年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梁喜华,参与、实施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的罚款;
2、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的罚款;
3、对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的罚款;
4、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万元的罚款;
5、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6、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万元的罚款;
7、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5 万元的罚款;
8、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
的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
佳电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佳电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