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600857)索赔专题

2018-11-29

维权条件:

在2013年04月16日至2016年06月22日期间买入,2016年06月23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你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宁波中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龚东升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

三、胡慷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四、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签署情况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峻、张淑惠、黄炎水、钱平、鲁勇志、史振伟、韩胜松、鞠建洋、钟山、赵忆波、严鹏、张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郭万达、鲁俊生、张玉周、姜立鹤、史玉民、孙晓非、杨旺翔、王学明、赵秀芳、徐正敏、姚佳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此外,鉴于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胡慷作为宁波中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龚东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


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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