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2011年8月1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1901,同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发行的流通股挂牌交易。
2015年7月15日方正证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335号),因“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该会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0日方正证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7年5月10日方正证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201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如下客观事实:一、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方正集团与利德集团、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交易,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份上市前已形成;(二)方正集团及利德集团、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关系;(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方正证券及相关负责人处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侵权责任原则,方正证券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投资者因方正证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方正证券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正证券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方正证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