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2年0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2015年12月23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2015 年 12 月 22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12月23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55)。
2017年8月14日,公司、李兴、周忠明、傅本度、夏正华、华平、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澄星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职情况的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六)、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侵权责任原则,澄星股份(600078)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投资者因澄星股份(600078)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澄星股份(600078)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澄星股份(600078)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澄星股份(600078)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5 年 12 月 22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12月23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55)。
2017年8月14日,公司、李兴、周忠明、傅本度、夏正华、华平、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90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澄星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职情况的陈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六)、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侵权责任原则,澄星股份(600078)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投资者因澄星股份(600078)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澄星股份(600078)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澄星股份(600078)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澄星股份(600078)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
澄星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澄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