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6年04月29日至2018年07月23日之间买入,之后卖出或持有并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开始登记,待受正式处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 2018074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2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查,长生生物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 回的信息以及问题疫苗有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 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 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 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 志伟、杨鸣雯、王晓辉、陈晓杰、张晓林、夏力娜、高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高俊 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 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
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