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在2015年09月12日至2016年08月04日期间买入,2016年08月05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经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申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9 月12 日,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何全波、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8257.5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 作价20 亿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严海国。9 月23 日,双方重新签订《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作价17.8 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严海国。9 月30 日,双方重新签订《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关于申科滑
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作价1,800,135,000.00元转让给严海国,并约定款项支付等条件。期间,严海国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9月23日、9月25日、10月13日支付定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
10月7日,申科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股东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书》。申科股份申请于10月8日起临时停牌,并于10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1月20日,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分四批全部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同时约定将转让款项打入共管账户。
11月26日,双方再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13,762,4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175%)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300,022,478.20元人民币;并约定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900,067,521.80元人民币,同时将实际控制人所持41,28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53%)质押给严海国。同日,严海国将900,090,000.00元款项转账给何全波。
11月27-28日,严海国以邮件方式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发给公司董秘陈兰燕;11月29日,严海国致函公司要求申科股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经陈兰燕问询,何全波和何建东称合同违法无效,终止履行,公司无需公告。11月30日,申科股份回复严海国称,经向何全波、何建东核实并被告知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并不再履行,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12月12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申科股份12月20日前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框架协议书,并约定除签订该协议外,双方在2015年12月12日之前原签署的所有协议及达成的约定全部自动失效并销毁;如12月20日之前未能签署框架协议,则自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国泰安重组终止协议3日内归还严海国所付所有资金。
12月15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再次签订并公证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所持10,321,8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8812%)转让给严海国,转让价格225,016,875.00元人民币
上述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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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申科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