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条件:
1、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03月10日期间买入,2017年03月10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05月27日期间买入,2016年05月28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征集背景: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612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 3月10日,公司及杨永柱、张宝田、温萍、高永春、梁晓东、黄涛、白璐、戴国富、程国彬、王君、韩秀冰、蒋辉、冯微微、杨永伟、封海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3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2、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3、九好集团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押事项的相关事实
鞍重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1. 对鞍重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永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宝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温萍、高永春、梁晓东、黄涛、白璐、戴国富、程国彬、王君、韩秀冰、蒋辉、冯微微、杨永伟、封海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侵权责任原则,鞍重股份(002667)故意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投资者因鞍重股份(002667)虚假陈述遭受损失 ,投资者的损失与鞍重股份(002667)的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鞍重股份(002667)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鞍重股份(002667)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在维权登记栏中填写相关信息
2、我们会根据你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审查您是否符合维权条件;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联系我们:
念春环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一座28D
电话/微信:13910971042 13683697915
鞍重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